摘要:依法文明养犬,共创文明城市遵守养犬规定,共建美好家园7月16日晚公安高港分局口岸派出所民警巡查至该区金港路时发现市民徐某在路边遛狗但狗未栓牵引绳民警巡查至金港路北侧时发现市民朱某带着比熊狗在树下乘凉狗未栓牵引绳也没有抱在怀里或装入犬袋犬笼中...
依法文明养犬,共创文明城市
遵守养犬规定,共建美好家园
7月16日晚
公安高港分局口岸派出所民警
巡查至该区金港路时
发现市民徐某在路边遛狗
但狗未栓牵引绳
民警巡查至金港路北侧时
发现市民朱某带着比熊狗在树下乘凉
狗未栓牵引绳
也没有抱在怀里或装入犬袋犬笼中
民警巡查至金港中路大润发广场时
发现市民王某带着狗在商业区散步
也未栓牵引绳
民警分别对徐某、朱某、王某三人
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并依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日前
公安高港分局全面启动
文明养犬宣传整治行动
重点对遛狗不拴绳
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
行为进行查处
泰州警方
呼吁广大市民文明养犬
主动办理养犬登记证
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
外出遛狗使用牵引绳
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稿件来源:公安高港分局、法制支队
编辑:卞向政、陈莉莉
审核:陈廷干
来源:交汇点新闻